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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醉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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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醉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關於醉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駕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挪動車位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該型別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型別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型別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型尾。該型別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引發交通事故的一大成因就是駕駛人酒駕,其中不乏醉駕的情況。在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醉駕被列入危險駕駛罪,構成醉駕,法定量刑是拘役。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要嚴格把握立案標準,呼氣測試初步判斷醉駕的,應當及時做驗血測試鞏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