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9W)

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事量刑主要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這幾種,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適用是要按照刑法規定的情形處理,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站小編對此作了相關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3、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4、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5、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

7、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

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3、非法種植罌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刑法351條)。

應當從輕或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2、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3、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4、從犯(刑法第27條)。

5、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

6、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

7、脅從犯(刑法第28條);

8、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