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
5、事實和理由
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絡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二、行政複議可以聽證嗎
行政複議可以聽證,目前我國法律並未專門規定行政複議聽證制度,通常的做法是採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複議聽證程式:
聽證書記員: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複議聽說參加人身份)。
(二)宣佈聽證紀律:
1、未經首席聽證員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首席聽證員允許不得錄音、錄影和照相;
3、未經首席聽證員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4、不得吸菸和隨地吐痰;
5、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鬨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6、關閉通訊工具。
如果對行政處罰的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來申請,也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來申,請書面方式申請行政複議的話,需要書寫行政複議申請書。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