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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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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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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時間


《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複核申請,應當使用《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並對申請人提出的複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稽核。稽核後,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複核申請書》後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經稽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援;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