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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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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認定不予複核的情形有哪些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