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訴訟>

交通事故起訴階段應該是怎樣的程式流程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2.6W)

交通事故起訴階段應該是怎樣的程式流程

2012年5月9日,小孩A某某在穿過人行道時,被B某某行駛在人行道上的電動車撞傷。上海市某區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均負事故同等責任。

經查:該電動車套用車牌,最高車速大於20㎞/h,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輸出功率為350w,電壓為48v。該無牌非標電動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車輛應當各行其道” 等基本通行規定。

顯然,對該非標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顯然,該無牌非標電動車不屬於非機動車的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5條對“摩托車”是這樣規定的: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第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上述法律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可以看出: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強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強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 因此,無牌非標電動車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而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

該非標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即是否有權行使在人行道上,將對判斷是否採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結果具有直接的關係。

作為小孩A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律師,我提出該電動車應當認定為機動車,該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責任人應當是B某某。訴訟中,事故雙方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是否可採爭議很大。

一審法院法院採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從而作出判決。B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前上訴。

2013年12月5日,二審法院認為“超標電動車相比標準電動車具有造成更大危險後果的能力,B某某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且行使時最高時速超過十五公里,進至公交車站時亦未注意通行安全,其過錯與A某某的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綜合兩方的過錯程度,本院確定B某某應對A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的判決,本院予以變更”。

辦案小結: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下面針對這幾個問題做相關解釋: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審判程式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交通事故賠償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2、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基本特徵

1、人民法院居於主導地位。在賠償訴訟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處於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

2、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活動。

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於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分階段進行。如一審案件所適用的普通程式分起訴與受理階段、審理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賠償案件時,按普通程式分階段進行審理。

3、訴訟參加人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訴訟參加人是賠償訴訟的主體,他享有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訴訟權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調解,放棄部分原本屬於自己應得的賠償專案或金額,或提起上訴權、撤回上訴權,請求執行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權等。

同時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履行訴訟義務主要有: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2、遵守訴訟秩序。主要有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遵守法庭紀律等。

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