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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什麼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2.8W)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起算點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2、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
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傷害當時未曾發生,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5、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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