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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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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多少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多少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間。

2、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常適用的幾種訴訟時效起算方式

(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交警事故認定書送達日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三)治療終結日

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療終結時間本身很難確定,現實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有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就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法院很難認定超過期間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