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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多久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多久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起算點可分為幾下幾點: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經過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以調解終結之日起算;達成調解協議,未按協議履行義務的,以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