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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賠償交通事故護理費要提供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07W)

要求賠償交通事故護理費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之後,需要進行賠償的致害人很多時候認為只需要對事故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拒絕對交通事故陪護人員的護理費進行賠償,或者對交通事故護理費的賠償拖遲,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協商不下的話,賠償受害人應該通過採集事故中的有關證據向法院提起上訴。

      受害人在向致害人要求賠償護理費的時候,第一點要看受害人本身能否索要護理費,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的第二十一條,交通事故護理費的賠償應當依據陪護人員的收入、有多少陪護人、以及陪護時長來進行確定。

      如果受害人能夠認定致害人需要賠償交通事故護理費的,那麼護理費用就需要進行具體計算,通常情況下,如果護理人有一定收入的,根據相關規定計算誤工費;如果護理人收入為零或者僱用了護理工人的,那麼護理費需要根據當地同級別護工勞動報酬來進行計算。原則上,護理人只需一個人,但是如果相關醫療或鑑定機構提出意見的,那麼護理人的數量可以進行調整。

      在致害人拒絕為受害人賠償護理費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使用下列證據,向法院提起上訴:

      1、需要對護理人數量進行確定證明。護理人數量在通常原則上是一個人,但是如果受害人必須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護理工作的,那麼這就需要出具相關醫療機構的建議或證明等。

      2、需對要護理時長進行確定證明。假如受害者在離開醫院時能夠恢復自理生活的能力,那麼住院的時間就相當於護理的期限,比如醫生出具的離院小結。假如離院之後自理生活能力還沒有完全恢復需要護理人幫助的,那麼就需要按照出院的時候醫生的囑咐所建議的狐狸時間進行確定,如相關醫療機構出具護理應當繼續的建議或證明等。

      3、需要能夠證明護理人有固定收入的材料。如果親戚朋友作為受害人的護理人,而且是有收入能力的,那麼護理費就應當按照實際收入的減少來計算,需要提供工資證明檔案、有原來事業單位蓋章的相關證明,以及能夠證明個稅完稅等的資料;假如護理人沒有收入能力或者需要僱用專業護理人的,需要給出相應的單據或者證明當地護理人收入能力的證據。

      如果受害人在採集完事故中的有關證據之後,肇事方願意給受害人賠償護理費用的,雙方就可以不用以向法院上訴的方法來解決。如果受害人採集證據時遇到困難,肇事方葉拒絕對交通事故進行賠償的,受害人可以找一個交通意外事故護理費用賠償方面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和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