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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賠需要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5W)

交通事故理賠需要哪些證據?

交通事故發生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專案有醫療費、殘疾補助金、殘疾輔助醫療器具費等,那麼在交通事故理賠需要哪些證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交通事故理賠需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身份證據

1、法定代理人:戶口簿、身份證、公安部門的戶籍關係證明; 2、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個體業戶: 身份證及營業執照;

二、財產損失證據

1、車輛損壞的評估單,修理施工單及發票; 2、財物損失清單; 3、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有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鑑定結論。 5、營運車輛每天營運收入的證明; 6、機動車行駛證; 7、停運時間的證明。主要是修復出廠時的證明; 8、行駛線路等證明。

三、醫療費證據

1、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和醫院的醫療費單據; 2、醫院治療診斷證明書、病歷、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鑑定書; 3、醫療終結後,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當有治療醫院的繼續治療意見或法醫鑑定意見; 4 自購藥費單據,應當附治療醫院的處方。

四、誤工費證據

1、誤工日期證明。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為誤工日期。 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為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3、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當事人還應提供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等項證明。

五、護理費證據

1、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證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使用護理人員的意見; 3、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六、交通費證據

轉院治療或到醫院就診的,其本人和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有關的交通費,一般按照實際必須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據。特殊需要乘坐計程車、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艙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證據

1、搶救或住院治療期間的天數證明; 2、賠償標準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證明。

八、營養費證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

九、殘疾賠償金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 2、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

十、喪葬費證據 運屍費、火化費、一期骨灰盒存放費憑殯葬部門的舒服單據。骨灰盒費、壽衣費依當地中等價格為準。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證據

1、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 2、被撫養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在校學生學校的證明; 4、街道或鄉(鎮)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

十二、死亡賠償金證據

1、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上一年度標準。 2、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3、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戶口、身份證明及街道、鄉鎮政府的證明。

十三、住宿費證據 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等必須在外地住宿的,應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的證明及住宿的發票。

十四、事故現場證據 事發當時的照片、目擊證人等。

附錄:交通事故處理時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證據目錄

第一組:各訴訟主體的身份事項和相互關係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項(說明:主要適用於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型別); 3、親屬關係證明,證明原告與死者或傷者之間的親屬關係及是否為實際被扶養、贍養和撫養關係(主要有結婚證、戶口簿、村鄉或街道社居委證明及單位證明等); 4、監護關係證明,證明法定代理人與原告之間監護關係存在的事實(說明:主要適用於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型別); 5、死者的身份證明,證明死者的身份事項(適用於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被告的身份事項(適用於被告是個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適用於被告是單位的案件);

第二組:駕照及年審情況、車輛登記及年審情況(主要適用於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於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9、原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於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於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11、被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於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第三組: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1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情況; 12、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及結果(主要適用於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1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事故現場的相關情況(主要適用於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第四組:治療、鑑定情況 14、醫院病歷,證明搶救、治療、傷情、營養費、住院時間和出院休息情況; 15、醫療費發票,證明醫療費數額; 16、殘疾鑑定書,證明傷者的傷殘等級; 17、護理依賴鑑定書,證明護理依賴等級; 18、死亡鑑定書,證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適用於死亡案件);

第五組:與賠償有關的相關證據 19、交通費、住宿費、鑑定費、施救費、停車費票據,證明這些費用的數額; 20、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評估報告書,證明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數額; 21、車輛停運損失和營業損失證明,證明這些損失的具體數額; 22、死者或傷者的工作證明,證明死者生前或傷者傷前的工作情況(即證明是按城鎮戶口還是按農村戶口的標準處理); 23、經常居住地賠付標準高於事故發生地賠付標準的證明,證明按何種標準賠付; 24、保險單,證明××號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情況。 提交人:××× 提交時間:××××年××月××日 使用說明: 1、根據死亡或受傷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應當提供的證據; 2、在訴訟中一定要按照法院《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一般規定的是30天,簡易程式的除外)提交證據; 3、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做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