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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失費屬於交強險賠償的優先賠償嗎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32W)

在我國國家,機動車車主的交強險在第三方受到相應損失時,應當賠付相應的財產損失、醫療費用報銷以及死亡傷殘賠償金。平時您在開車的過程中難免會遇見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雙方都會受到相應的傷害,甚至還有精神上的創傷。那麼精神損失費屬於交強險賠償的優先賠償嗎?

精神損失費屬於交強險賠償的優先賠償嗎

雖然最高院曾經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作出《最高院關於交通事故中如何理賠精神撫慰金的批文》,但鑑於批文只是法院內部檔案,只是針對個案而言,法律效力不高。所以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嗎?

一、根據侵權法原理,應當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結合《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必須依附於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得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獲賠後,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確定的基礎上予以確定。

二、根據保險原理,責任保險應當首先填補直接財產損失,再賠償間接性的非財產損害。

交強險屬於財產保險,而責任保險的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交強險的保險標的,賠償責任的確定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規定,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條款》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入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物質損害賠償金之後,且用逗號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排列前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予以隔開,原因也正在於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同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商業三責險是與交強險相配套的險種,當既保交強險又保商業三責險時,應當將交強險與商業險作為一個整體的保險合同予以考察。

從《商業三責險條款》的內容設定,可以看出《交強險條款》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實為按序賠償。 根據《商業三責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約定:“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可以得出只有交強險足額賠付以後才能啟動商業三責險理賠程式,商業三責險是與交強險相配套的一個險種。本案中交強險已足額賠付,而商業三責險中並不賠償精神損害,因此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由於商業三責險中並不賠償精神損害,申請人請求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實質就是間接地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轉移由商業三責險承擔,而這顯然有悖於商業保險合同“不賠償精神損害”的約定,也無疑有違《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本意。試問:若交強險可優先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則商業三責險條款將“精神損害”列為除外責任的意義何在?該責任免除條款的設定豈非淪為一紙空文?很顯然,《交強險條款》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置於各賠償專案最後,有其合理性。中國保險業協會制定的《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指出:“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專案足額賠償後,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也進一步證實了上述理解的合理性。該保險行業指導性檔案是完全符合侵權法原理和保險原理的。

審判實踐受害及車主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責任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並沒超車主與保險公司關於賠償限額約定院認支援超保險責任限額情況事完全主張由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充維護自合權益

以上就是關於精神損失費屬於交強險賠償的相關規定。在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遇到交通事故時,交強險的法律機構人員會幫您解決相應的糾紛問題。同時您需要知道交強險在關於精神損失費賠償中應當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目,再進行相關的賠付處理。希望您在駕駛的過程中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