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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交通事故賠償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13W)

買保險的交通事故賠償流程是什麼?

一、買保險的交通事故賠償流程是什麼?

1、出險

出險就是發生了事故,無論是車撞車、車撞人還是其他,就要進入申請保險理賠流程了。

2、報案

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必須報案,向公安報警及撥打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如果錯過了保險不賠。

3、現場處理

有些情況下,為了避免影響交通,可以在標記輪胎的位置後,移動車輛。通常用“T”標記輪胎的位置。

4、提出索賠請求

當保險公司的勘察員到達事故現場後,車主可以提出索賠請求,等待勘察。

5、配合保險公司事故查勘

報案後,保險公司派查勘員到現場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如果屬實將進入下一步。

6、結案

根據損失部位痕跡及程度,查勘會初步現場定損或直接到修理廠、4S點、定損中心去定損,就完成了結案。

7、提交索賠材料

當事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所需的全部材料,然後保險公司對車主提交的索賠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稽核確認。

8、索賠稽核

當提交的索賠材料真實齊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款的準確計算和賠案的內部稽核工作。

9、領取賠款

保險公司根據與您商定的賠款支付方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賠款。

二、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人,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又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是可以在保險公司來進行理賠的,但相關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由交警部門來進行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來需要在查驗後進行理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