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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怎麼辦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41W)

交通事故中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醫藥治療費用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診斷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未獲醫務部門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傷賠償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也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