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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責任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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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責任方式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責任方式有哪些?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不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劃分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5、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最新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是怎樣的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其承擔的比例不超過10%。

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型別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五)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

因此交通事故只要由這四種方式來認定責任,責任認定後就要對過錯責任進行劃分,當事人過錯的劃分有,因當事人的過錯導致的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他方沒有責任等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