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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精神損失是否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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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精神損失是否進行賠償?

一、交通事故傷精神損失是否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傷精神損失是要進行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物質、精神損失。在全國各地司法實踐當中對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支援程度,有較大差異。

在現有的司法檔案中可以看到,存在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依據。首先是因為侵權導致人身權利被侵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該條文將具體適用的依據指向了專門規定民事侵權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根據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8條規定,“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以上規定可以知道,是否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關鍵在於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如何理解“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成為了能否精神損害賠償時主要考量的內容。

該條文只列舉出三種精神撫慰金的方式,先是殘疾賠償金,再是死亡賠償金,第三種是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從第8條和第9條結合起來,可以這樣理解,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沒有導致殘疾、死亡和其他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導致了殘疾、死亡和其他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殘疾和死亡這些表述在理解上沒有什麼出入,對於沒有列舉的“其他損害情形”導致的嚴重後果不好把握,因為目前還沒有新的具體的司法檔案對該含義進行列舉或定義。從法理應該可以認為,該種兜底情形應該和殘疾、死亡應屬於相近或同等程度的損害。根據上述的理解結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具體案件,可以知道,賠償權利人都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只有出現殘疾和死亡等情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得到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的標準可以按照相關的人身傷害鑑定標準得到確定。實際操作中對殘疾的等級與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之間如何對應,還是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指導檔案和案件具體情況作自由裁量決定。

二、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

目前在國家沒有作出具體統一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前,有些地方法院制定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指導性檔案,並在其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比較具體的有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規定由2005年12月26日經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1次會議討論通過,並下發省內各級人民法院施行。該指導意見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如下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義務人在支付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同時,還有權根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精神撫慰金。

當代社會,道路交通事故一旦發生,那麼就意味著需要進行物質方面的賠償,除此之外如果當事人在精神方面有一定的損失,那麼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拒不賠償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提出訴訟,也就是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