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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3.15W)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如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頻發,國家相應的賠償也很完善,同樣地還要根據當地的一些具體政策進行賠償。那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其計算方式又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具體賠償專案及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賠償專案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專案增加了: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兩項,並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專案包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除第一項外還包括:(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

(1)殘疾賠償金;

(2)殘疾輔助器具費;

(3)被扶養人生活費;

(4)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

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包括:(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

(1)喪葬費;

(2)被扶養人生活費;

(3)死亡補償費;

(4)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

二、具體各項賠償標準、依據及計算公式

1、醫療費(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受害人工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解釋第二十一條)(解釋第三十二條)

護理費=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X護理人數,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

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如實際護理期限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訴請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5—10年)。法律依據: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

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交通費:(解釋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5、住宿費:

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

6、住院伙食補助費:(解釋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X住院天數

7、營養費:(解釋第二十四條)

8、殘疾賠償金:(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解釋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喪葬費:(解釋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11、被扶養人生活費:(解釋第二十八條)

12、死亡賠償金:(解釋第二十九條)

(1)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60歲以下)=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60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死亡賠償金(75週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3、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八條)

上面已經很詳細地為大家介紹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其具體所含的內容還有相應的計算方式。總的人身損害賠償金就是上述內容之和。具體的內容及資料就要參考所在地區的政府統計的上一年相關的資料。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