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無接觸交通事故該怎麼定責?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7.68K)

無接觸交通事故該怎麼定責?

無接觸交通事故該怎麼定責?

非接觸事故的責任主要取決於事故的原因。非接觸式交通事故責任的確定一直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問題。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者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是確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同樣,非接觸式交通事故的駕駛員也並非都要承擔責任,這主要取決於事故發生的原因。

從非接觸式交通事故的角度來看,被認定為責任人的駕駛員都有過錯並導致事故的發生。這些故障主要包括違章停車、擅自使用高梁、不讓道等違章行為和不文明駕駛行為。一旦這些違法行為成為事故的原因之一,無論車輛是否有接觸事故的責任。與此同時,騎自行車的人在非接觸式交通事故中受傷最多。騎自行車的人也很委屈。明明有責任避免另一方的失敗。這也取決於騎自行車的人是否有錯。

因此,無論是騎自行車的人還是開車的人,守法駕駛是最低標準,必須是文明駕駛,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道路”是指本單位管轄範圍內允許通行的公路、城市道路和社會車輛,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

(2)“車輛”是指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3)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在道路上牽引,供旅客使用或者運輸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4)“非機動車輛”是指在道路上由人力或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計的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和外形尺寸的殘疾人機動輪椅,但動力裝置為動力。交通工具,比如自行車。

(5)“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