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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36W)

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後都是交通事故責任人個人承擔責任。但是也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咱們是開著公司的車輛,並且是為公司處理公事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並且造成了損害時,這個時候是應該咱們自己賠償呢?還是應該公司來賠償呢?我國法律對於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又有哪些呢?本站的小編將就上述問題仔細為您分析。

一、什麼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事故在廣義上還可包括鐵路機車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但習慣上僅指公路運輸和城市交通中。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轄機關是哪個?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有哪些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個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責任人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公司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處理公事的,則由公司承擔責任後,由公司向事故主要責任人追償。對於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我國的法律都已經做出了規定。但是由於法律條文字身比較複雜,而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問題難以認定。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