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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損傷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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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損傷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包括哪些環節?

一、有損傷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包括哪些環節?

1、現場勘查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確保安全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現場位置後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工作。現場勘查記錄應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2、責任認定

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當事人若對責任認定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3、處罰

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執行處罰。

4、賠償調解

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交警可以採取簡易程式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2、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綜上所述,交警事故一般都會導致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處理交通事故有一定程式,交警到現場後先勘查,對於人員傷亡的,儘快的安排司法鑑定。等責任認定出具後,協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如果雙方不能調解成功,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