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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費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5W)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費誰來承擔?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請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那麼此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費誰來承擔?是由保險公司承擔還是有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承擔?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案情

2013年11月3日,溫某駕駛掛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在山東省五蓮縣境內某路段與餘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兩車損壞。該事故經交警五蓮大隊認定,溫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餘某把溫某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訴上了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包括施救費12 000元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法庭審理過程中餘某提供了施救費發票證實其支出,兩被告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不予賠償。法院最終判令兩被告賠償餘某包括施救費12 000元在內的各項損失3萬餘元,兩被告均未上訴。

評析

施救費是指被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僱傭人員為了減少事故損失而採取適當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時支出的額外費用。施救費作為交通事故中常常產生的一項費用,在處理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施救費不等同於拖車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出險後,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被保險人僱傭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屬於施救費。在施救過程中,因施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有被保險人承擔,該部分損失也屬於施救費。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員個人物品的丟失,不是必要損失,不屬於施救費。受僱施救車輛在拖運出險車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險車輛的損失擴大部分和費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屬於施救費,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停車費、看車費及各種罰款,屬於間接損失,也不屬於施救費。

第二,施救費應由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道路交通事故中,為施救出險車輛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均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且對施救費的賠償並不考慮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險車輛經被保險人進行施救,即使花了費用但未奏效,保險公司對施救費用也應負責。在上述案例中,餘某的車輛受損,無法正常行駛,產生了施救費,並提供正規發票證實其主張,該施救費是合理、必要的損失,應由溫某及其投保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第三,施救費屬於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如果出險車輛的車損較小,未超過2 000元的限額,施救費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無需按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如果其他財產損失已滿限額,施救費則按事故責任比例由承包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或肇事車輛車主本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