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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與筠X某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一審執行裁定書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2.9W)

申請人徐XX,女,漢族,農民。

徐XX與筠X某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一審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張龍清,四川瑞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筠X某某公司。

法人代表:盧XX。

申請人徐XX與被申請人筠X某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一案,筠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3年3月19日作出筠勞人仲案字(2013)89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裁決由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給付申請人徐XX56340元,該裁決書於2013年6月6日生效。到期後被申請人筠X某某公司未履行該裁決,申請人徐XX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審查,申請人申請執行的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執行筠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筠勞人仲案字(2013)89號仲裁裁決書。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葉必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