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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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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麼?

一、礦工被辭退有經濟補償金麼?

職工曠工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具備一個條件,即員工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曠工僅僅只有一兩天的,用人單位就不得無故對其進行辭退,如果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員工想要辭職的,可以在辭職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

並非所有辭退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存在過錯為由即時辭退的,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曠工三天,違反了單位的規定。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決勞動合同。單位要給勞動者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且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給於經濟補償。

二、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1)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2)即時辭職(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

(3)用人單位預告辭退,即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用人單位裁員及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合同終止未能續訂的。

只要企業有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及離職管理制度(內容合法、制定民主、經培訓或公示告知),該員工在未向公司請假及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不來上班就應當算曠工,連續曠工幾天構成嚴重的違紀的,是可以辭退的。

三、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由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如果不進行續訂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關係的終止,還存在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外情形就是,勞動者主動在離職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辭職或者是勞動者有重大過錯,造成單位嚴重損失等情形下,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在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此時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範圍是有著明確的的規定中,如果是不符合法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此時勞動者也是不能在被用人單位辭退之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