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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能要經濟補償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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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能要經濟補償金麼?

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很多情況下,勞動者都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不過,如果勞動者被辭退能要經濟補償金麼?在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呢?此時又是否可以要經濟補償呢?針對這兩個問題,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被辭退能要經濟補償金麼

被辭退也就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情況下員工被辭退可以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公司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主動辭職能要經濟補償金嗎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主動辭職時,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被迫主動辭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實踐中,由於單位辭退勞動者的原因不同,因此關於“被辭退能要經濟補償金麼”這個問題,答案就是不確定的,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勞動者的話,此時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而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其辭退的話,此時就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