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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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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勞務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勞務合同糾紛一般並不屬於勞動爭議,比如保管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勞動爭議是以勞動關係為前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務合同糾紛處理首先是雙方進行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採取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勞務合同糾紛具體的型別,有些糾紛是需要仲裁前置。當用人單位出現違約情形時,企業應當視具體情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勞動者違約造成用人單位一定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務合同糾紛即為以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勞務關係發生的糾紛。勞務合同糾紛指僱傭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引發的爭議。

二、法院怎麼處理勞務合同糾紛案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式不瞭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構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式,與法官無關。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勞務合同糾紛並不是勞動爭議,法院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不僅要看雙方提供的證據,還要看相關法律依據,要進行法庭審理,法庭辯論,再下達民事判決書。勞務合同糾紛案屬於民事案件,適用的審理程式不同,法院下達判決書的時間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