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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孕婦公司已合同到期為由可以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2.02W)

一、辭退孕婦公司已合同到期為由可以嗎

辭退孕婦公司已合同到期為由可以嗎

不可以。

在員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裁員,也不得以合同到期終止合同,需要等到員工哺乳期過後才能實行,否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員工在懷孕期間,單位是不能夠無故辭退孕婦,也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來辭退孕婦必須要等到孕婦哺乳期結束以後才能夠實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孕婦主動辭職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