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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辦理年齡是多少?

家事糾紛 閱讀(2.85W)

身份證辦理年齡是多少?

一、身份證的辦理年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之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身份證的有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之規定,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三、身份證的申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之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四、身份證的換領、補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身份證的辦理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全文小編主要講述了身份證辦理年齡、身份證的有效期限以及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和辦理費用這五項內容。身份證辦理年齡並無限制,滿十六週歲需要在監護人的陪同下辦理,滿十八週歲就可以以及攜帶相關材料去戶籍視窗辦理。身份證的有效期限根據當事人年齡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