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勞動仲裁的管轄地怎麼選擇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2W)
勞動仲裁的管轄地怎麼選擇

一、勞動仲裁的管轄地怎麼選擇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地方有兩個,一個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一個是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意選擇其中一個。

需要注意的是,相對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具有優先權,即: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則只能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何時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仲裁可以申請保全嗎?

為了保障以後能將足額收到所拖欠的工資,以防用人單位轉移財產,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用人單位進行財產保全,且不需要擔保。

人社部發〔2017〕70號《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規範裁審程式銜接(二)規範保全程式銜接。仲裁委員會對在仲裁階段可能因用人單位轉移、藏匿財產等行為致使裁決難以執行的,應告知勞動者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勞動者申請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轉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並通知仲裁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爭議,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需要注意,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若是不在此範圍之內。當事人要想解決糾紛,可以考慮通過其他方式,比如訴訟。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