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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人事爭議也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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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人事爭議也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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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該規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有著非常嚴格的標準,您在處理勞動爭議問題之前必須先弄明白這個範圍,我們以上所列僅做參考,具體事件具體分析,您如果仍然不確定您所遇到的問題是否符合這個標準,可以登入我們律師365的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