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司法鑑定>

青海司法鑑定時間是多久?

司法鑑定 閱讀(7.6K)

青海司法鑑定時間是多久?

日常處理案件時,經常會有一些專門性問題需要專門技術手段鑑定,一般是司法機關,這個過程就叫做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那麼青海司法鑑定時間是多久呢?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國家各個地區司法鑑定時間都是一致的,除非鑑定程式比較複雜,否則一般不會超過30天。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以上就是青海司法鑑定時間是多久的問題,如果我們想要請求司法鑑定,首先要填寫司法鑑定申請表,司法機關一般會在7天之內給出是否鑑定的決定,需要我們耐心等待。另外我們提交的資料也要真實、完備,否則法院將拒絕鑑定,以免影響我們的辦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