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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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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顧名思義就是指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並且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逃逸等導致受害人身體傷害更加嚴重或者死亡的行為,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吧。

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自動投案”不要求出於特定動機與目的,但以下行為不屬於自動投案的情形:

1、交通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後又潛逃的;

2、交通肇事後被群眾扭送歸案的;

3、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4、交通肇事後,在公安機關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放棄逃跑當場被捕的;

5、經司法機關傳訊、採用強制措施被動歸案的。

關於交通肇事自首中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仍視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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