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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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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自首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交通肇事自首情節還是挺困難的,那麼,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自首,哪些情況不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自首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你具體介紹。

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自動投案”不要求出於特定動機與目的,但以下行為不屬於自動投案的情形:

1、交通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後又潛逃的;

2、交通肇事後被群眾扭送歸案的;

3、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4、交通肇事後,在公安機關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放棄逃跑當場被捕的;

5、經司法機關傳訊、採用強制措施被動歸案的。

關於交通肇事自首中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仍視為自首。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交通肇事自首怎樣認定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肇事者自己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就可以被認定為交通肇事自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諮詢,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