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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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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有的人害怕承擔責任而選擇逃逸,而有的人則選擇自首,這樣兩種完全不同的選擇將會導致不同的責任。那麼對於自首的情況,我們該如何進行認定呢?究竟哪些行為才能視為肇事者自首?本站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交通肇事自首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如果肇事者有自首情節,且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要是犯罪較輕的話,還有可能免除處罰。而在交通肇事當中,上述7種情形下則可以認為肇事者有自首情節。相反,要是肇事者逃逸的話,則需要承擔的責任肯定是比這個要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