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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事故肇事逃逸定責的依據是什麼

交通肇事 閱讀(1.86W)

一、輕微事故肇事逃逸定責的依據是什麼?

輕微事故肇事逃逸定責的依據是什麼

1、輕微事故肇事逃逸定責的依據是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二、輕微肇事逃逸的處罰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如果一方肇事逃逸,逃逸方將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三、肇事逃逸認定的8種情形有哪些?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絕大多數的肇事逃逸者自己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引發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在於之分的違章駕駛,如果整個過程都是嚴格的,按照法律制度的規定在行駛的話,對於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沒有必要逃逸。判定逃逸方承擔全部或主要的責任,這也是對肇事逃逸的一種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