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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公安辦案期限監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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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對公安辦案期限監督依據

檢察院對公安辦案期限監督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做出了規定,為了保證案件及時處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本法對偵查羈押期限、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也在偵查監督的範圍之內。

二、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對公安偵查監督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專門調查活動的監督。

專門調查是指本法規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鑑定等。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的專門調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具體包括這些活動是否依法進行,是否遵守本法關於迴避及有關程式、手續等方面的規定等。

例如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訊問是否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參加訊問的偵查人員是否不少於二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是否出示了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是否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程式進行訊問;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訊問筆錄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能力閱讀的,是否向他宣讀;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是否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行為;是否有汙辱當事人人格,以及妨礙當事人行使正當的訴訟權利的行為等。

2、對公安機關在專門調查工作中必要時採取的強制性方法的監督。

這些強制性方法包括強制扣押、強制檢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等。

3、對公安機關採取、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監督。

為了保障偵查的順利進行,公安機關往往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機關採取、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活動,是偵查工作的重要內容,也屬於偵查監督的範圍之內。

4、對公安機關預審活動的監督。

預審,是指公安機關對已經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的活動。預審是偵查的重要階段,預審工作的質量,直接關係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預審活動理應在偵查監督的範圍之內。

5、對辦案期限的監督。

為了保證案件及時處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本法對偵查羈押期限、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也在偵查監督的範圍之內。

6、立案、撤案監督。

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的,對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進行監督。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檢察院對公安辦案期限監督依據相關知識,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辦案期限也在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的範圍之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辦案活動可依法進行監督,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濟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