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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式是什麼?

辦案流程 閱讀(1.49W)

檢察院除了承擔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的責任外,還負責對公安機關辦案過程進行監督。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辦案有異議,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監督辦案要求。那麼當事人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式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簡單和大家講一講。

當事人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式是什麼?

一、當事人如何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

如果當事人所報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那麼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滿意的話,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時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說明理由。

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公安機關的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到檢察院反映,要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如果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檢察院會讓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同時,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檢察院可以責令公安機關立案。

二、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應遵循的原則

1、法院自我糾錯在先,檢察監督在後的原則,體現了檢察監督屬於救濟式監督的本質。

2、下級院審查在先,上級院審查抗訴在後的原則,即遵循同級受理、同級審查的規定,體現了同級監督的理念。

三、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具體條件

1、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應當明確的是,作出駁回再審申請的主體既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即不論是哪級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均應視為符合該情形。

2、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這裡的“逾期”原則上應是超過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當然,由於三個月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因而,例外情況下的“逾期”應根據延長時間而定。

3、再審裁判有明顯錯誤,這裡應予明確明顯錯誤的含義,所謂明顯錯誤,是指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只要當事人認為再審裁判存在錯誤,就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四、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要求

1、審查期限。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三個月審查期限並非不變期間,特定的期間應當予以扣除,如調閱法院訴訟卷宗、委託鑑定等期間,由於這些期間並非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所能控制,因此不應計入審查期間。另外,三個月的辦案期限應當解釋為一級檢察院的辦案期限,在提請抗訴案件中,上下兩級檢察院都對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分別計算三個月的辦案期限。

2、審查次數以一次為限,無論檢察機關作出支援監督申請決定,還是作出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當事人均不得再次申請檢察監督。

3、審查決定形式,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最終作出提出檢察建議、提出抗訴和不予監督三種決定。

由此可見,在案件偵查審理階段,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其監督公安機關或法院的辦案過程。當事人要按照申請檢察院監督辦案程式執行,並且有一點要注意,當事人提出檢察監督的次數只有一次,所以要知道珍惜。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