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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批捕是檢察院的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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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批捕是檢察院的哪個部門?

一、立案監督批捕是檢察院的哪個部門?

立案監督批捕由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具體辦理。但需要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則應到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控告或舉報。控告申訴部門受理後,經審查並進行必要調查取證,認為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再將申訴或舉報材料及調查所獲取的證據一併移送審查批捕部門按照程式進行立案監督。

哪些案件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的範圍

一是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不立案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對已經知道犯罪事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刑事立案決定(已經進行立案偵查但立案手續不全的除外),它與不知道案件發生而沒有立案偵查是有區別的。以下案件均屬於立案監督案件:

1、公安等偵查機關接到報案或者發現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但沒有作出刑事立案決定的;

2、公安機關以治安處罰替代刑事處罰降格處理的案件;

3、公安等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後又撤案或轉治安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等行政處罰的;

4、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等偵查機關已將被拘留、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涉嫌犯罪為由解除強制措施的。

5、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部分共同犯罪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

6、正在被執行刑罰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

7、其他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但公安等偵查機關不立案偵查的。

二是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是指公安等偵查機關對不屬於其管轄的刑事案件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的案件進行刑事立案偵查。

對於以上兩類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以及知情群眾認為處理不公的,均可控告或舉報到人民檢察院,要求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為了防止公安機關隨便使用自己對刑事案件的立案權力,檢察院又增加了一項職權就是對立案的事項進行嚴格的監督,而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適宜立案或者公安機關有違背程式或者實體的地方,可以直接對該案件進行處理或者要求撤銷不進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