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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有哪些章程

證券業協會有哪些章程呢?證券業協會的章程的職責範圍是什麼?證券業協會會員需要遵守哪些章程?證券業協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需要遵守哪些章程?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證券業協會有哪些章程

證券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檔案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註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物件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物件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範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製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資訊化建設和資訊保安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準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 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式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影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影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稽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檔案,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註冊登記並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七)決定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登出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祕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登出和更名;

(七)聘任諮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祕書長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週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祕書長一名、副祕書長若干名。祕書長、副祕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祕書長、副祕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祕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定,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並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諮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諮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祕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祕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範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援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祕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 諮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諮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諮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諮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諮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並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