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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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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承兌匯票

什麼是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援。

所謂承兌,簡單地說,就是承諾兌付,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行為。承兌行為只發生在遠期匯票的有關活動中。

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這是因為付款人與出票人在出票之前雙方之間存在資金關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有一定金額的款項,或者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所以,出票人委託付款人進行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準備,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要由付款人作出意思表示。付款人一旦承兌,該付款人則成為承兌人,就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

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在匯票上籤章,那麼則不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並不對收款人承擔責任,只是對出票人違反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也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匯票的承兌,只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適用。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也就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人的對已匯票,也不需要進行承兌。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