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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仲裁機構的原則是什麼?

經濟仲裁律師解答 閱讀(8.14K)

一、中國經濟仲裁機構的原則:

中國經濟仲裁機構的原則是什麼?

經濟仲裁是指發生了經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專門的仲裁機構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經濟爭議的一種方法。經濟仲裁的原則有以下幾點:本站網轉載資料

1、自願仲裁的原則:主要指當事人是申請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根據《經濟合同法》第48條、《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33條等規定,經濟合同仲裁不是經濟審判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願,裁審自擇。

2、分級管理、一次裁決原則:經濟合同仲裁分為縣級、地市級、省、區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的仲裁委員會四級。

《仲裁條例》第3條規定,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關一次裁決即是終局裁決,不允許當事人申請上級仲裁機關進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依《仲裁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接到仲裁裁決的次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著重調解原則:《仲裁條例》第25條規定: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據此,調解是經濟合同仲裁的必經程式,是我國仲裁製度的一個特點。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不成時,由仲裁機關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人員依法迴避原則:仲裁庭認為本案不適宜或當事人發現仲裁成員有可能影響公正仲裁時,應退出對該案的仲裁。

5、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仲裁機關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不論以調解方式還是以仲裁裁決方式解決,都必須全面客觀地進行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無論單位大小、級別高低,都能平等地行使權利,使其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經濟仲裁機構有哪些

各國對仲裁的規定並不一致,但一般多表現為機構仲裁,因為常設的仲裁機構備有較為完善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並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務,有利於仲裁程式的順利進行。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訴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 上述兩個仲裁委員會是按國際慣例和各國通常做法組建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要受理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外國法人、自然人與中國法人、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自然人之間發生的上述爭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主要受理下列海事爭議案件:

(1)關於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互相救助的報酬的爭議;

(2)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築物或裝置所發生的爭議;

(3)在於海上船舶租賃、代理、拖航、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檔案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和海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

(5)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外,我國還有一些仲裁機構,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著作權仲裁委員會等。以辦理國內案件為主,也可以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

但是並未窮舉。這些機構都有權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為了使公民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這些仲裁機構都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則審理案件,若由於仲裁機構的原因,導致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侵害,那麼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