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仲裁組織形式
經濟仲裁是根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按照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採取兩種組織形式組成的:一種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庭;另一種是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制。合議庭中有一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
經濟仲裁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員的產生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而定的,決定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員的產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當事人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此時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方式有兩種:
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
二是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組成組織形式仲裁庭的組成組織形式。這兩種型別中,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庭的組成組織形式文章仲裁庭的組成組織形式。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當事人雖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但沒有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指定仲裁員。
【延伸閱讀】
對某一爭議案件進行仲裁審理活動時的組織形式
根據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
1.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代為指定仲裁庭的組成組織形式百科。
2.合議仲裁庭。一般由兩名仲裁員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產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濟仲裁是我們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仲裁型別,當事人要求仲裁介入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已有的經濟糾紛,如果仲裁組織形式在一開始就已經違背了法律規定,那麼最後得出的仲裁結論自然不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