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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土地使用權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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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是什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土地使用權方式有哪些?

集體讓渡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配撥、聯營、入股等。

1、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集體將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讓渡,用於鄉鎮企業建設、農民建住宅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的配撥基本上是無償的。

2、集體以建設用地作為條件與他人聯營。集體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他人共同興辦企業。集體與企業單位應當訂立聯營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聯營的各項條件以及集體與單位的分紅比例等。這是集體有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3、集體以建設用地作價入股。集體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股份制企業的一定股份,並按土地使用權股份佔企業總股份的比例參與企業分紅。集體與股份制企業應當訂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股本和股息的分配、支付方式等。這也是集體有償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於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中,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3、興辦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對其用地面積要嚴格控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4、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只有那些屬於本集體經濟的成員,才可以得到一定面積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型別的土地時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的稅額的,同時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是必須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否則不僅不得得到土地使用權,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