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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搭售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經濟仲裁律師解答 閱讀(1.01W)
強行搭售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
(一)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並且通常是具有經營優勢的經營者。
(二)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願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
(三)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
(四)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
(五)搭售行為不當阻礙甚至剝奪了同行業競爭對手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