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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5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為:

1、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1、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3、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部分,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生產藥品過程中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後不標明藥品的有效成分,可能導致患者貽誤治療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主治功能超出了規定的範圍,造成患者在治療中出現緊急情況的,滿足以上條件,可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