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租賃合同>其它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無效 | 無權處分

其它租賃合同 閱讀(1.82W)
租賃合同無效 無權處分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無權處分的租賃合同有效嗎

有效,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的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經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在《合同法》裡,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合同自始有效。如未經權利人追認,則合同無效,但在買賣合同中存在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通俗來講,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