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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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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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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一)單方解除的程式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合同法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合同法第96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巧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二) 協議解除的程式

協議解除實質為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一個以解除原合同為目的的合同,因此,應遵循由要約到承諾的一般締約程式及其他相關要求。以實現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出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的,應該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該合同,否則就應該承擔合同中違約賠償責任,或者承擔出租人的損失進行賠償,除非是該合同存在不實的欺騙條款,承租人才可以申請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