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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沒約定保證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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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沒約定保證金的風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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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保證金的風險


外匯保證金存在的風險,外匯保證金交易雖然能有效的控制投資者的損失額度,也能放大投資者的收益率,充分體現了其以小博大的槓桿效應。但是正因為這種高槓杆性,也使其具有較高風險性。由於保證金交易的參與者只支付了一個很小比例的保證金,這樣外匯價格的正常波動都被放大幾倍甚至幾十倍,這種高風險帶來的收益和虧損都是驚人的。但是很多投資者都盲目地被其高盈利性所矇蔽,忽視了保證金交易同時也會擴大風險的本質,一味地追求投機獲利。在國內保證金交易時一種比較新型的投資產品。即使在比較發達的國家,外匯保證金業務也被普遍地認為是一種具有投機性很高的、高風險的產品。

其次在外匯市場上,各國經濟政策的變化都會導致貨幣匯率頻繁的大幅度波動,而且外匯保證金交易通常會涉及到多種貨幣的波動,因此這項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投資者自身素質的要求。根據銀監會調查顯示,雖然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均能盈利,但參與這項業務的普通投資者虧損比例卻很高,當前80%甚至90%的投資者都處於虧損狀態。 同時還有些銀行在提供這種新型產品服務的時候涉嫌一定的違規操作。在一般的發達金融市場上,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槓桿倍數維持在10到20左右,但是據瞭解目前國內有些銀行的槓桿倍數居然達到30-50倍,遠遠超過了國際上印哈根普遍所能接受的槓桿倍數,也超出了銀行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另外為了拓展客戶,有些銀行還擅自降低客戶准入門檻,未能有效的選擇客戶或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最終導致整個外匯保證金業務出現了高虧損、低盈利的局面。

基於以上種種,出於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同時促進銀行的穩健發展和風險管控,近日銀監會發布檔案正式叫停了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對於外匯保證金是什麼意思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上文中小編還介紹了外匯保證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風險,並且基於這些可能出現的風險,銀監會已經停止了外匯保證金的交易業務。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