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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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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嚴重危害人類健康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本罪的成立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佈。

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