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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六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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