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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危害國家安全罪 閱讀(2.58W)

根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目的,實施張帖標語、散發傳單;編輯刊物、發表演說、播放影象;非法出版、宣傳邪教等行為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此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實際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行為,就應當立案;一般來說,對煽動分裂國家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

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